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5號聲 請 人 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品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康鄭有晴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3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康鄭有晴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09號判決提起上 訴,雖以其近年來營運幾近停頓,又遭相對人積欠貨款,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為由,爰聲請訴訟救助云云。惟聲請人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其無營運收入、缺乏經濟信用,且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情,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賴惠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