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9號聲 請 人 廖振鐸 兼 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廖振鐸與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三龍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三年度上字第四九三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一0五年七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廖振鐸、周兆龍分別為廖振鐸與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三龍有限公司、廖浩欽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3 年度上字第493 號)之被上訴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為確認兩造於民國105 年7 月20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就聲明事項減縮之真實意見及釐清筆錄內容,爰聲請裁定准許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經查,本院103 年度上字第493 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於105 年8 月10日判決後,現經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尚未確定(見本院卷第15頁);又聲請人廖振鐸、周兆龍分別為該訴訟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見本院卷第7 頁、17頁),是其等於108 年6 月25日聲請交付105 年7 月20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敘明其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