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許可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33號抗 告 人 許淑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08年9月12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救濟方法,必須原裁定對其不利,始得為之;如原裁定對其並無不利,自無許其提起抗告之餘地(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以抗告人為相對人,聲請撤銷本院所為民國108年9月12日108年度聲字第43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附表二所示土地訴訟繫屬登記,經本院以原裁定駁回,則原裁定對於抗告人並無不利益,抗告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依上揭說明,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胡新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