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平廷實業有限公司、李蜀平、回春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吳鎮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045號 上 訴 人 平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蜀平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被 上 訴人 回春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鎮宇 訴訟代理人 洪戩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 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陳報依經銷代理合約書可否向被上訴人買受224包/盒、600包/盒包裝之捨咳顆粒;被上訴人應陳報退輔會及所屬醫院依「輔導會107-108藥品集中採購契約」 向其訂購捨咳顆粒之全部數量及金額、國防部軍醫局及所屬醫院依「108-109年國軍藥品聯標共同供應契約」向其訂購捨咳顆粒 之全部數量及金額(含已訂購未交貨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