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予康、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洪再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 訴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被 上訴人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 訴訟代理人 林麗琦律師 李宛珍律師 朱麗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109年9月14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林佑珊 附件: 一、被上訴人就支持函第㈢條及支持承諾函第4條內容,是否曾以 現金增資、股東墊款或保證等其他可行之方案,協助福聚公司履行其對上訴人之債務?若有,請併提出相關資料;若無,則原因為何? 二、上訴人於收受上開書狀後2週內,具狀表示意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