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訴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易字第1號原 告 段祖健 被 告 許金龍 訴訟代理人 梁乃文律師 複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被 告 齊民股份有限公司(即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子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8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起訴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本院前已於108年3月12日命被告依法承受訴訟,惟被告迄未提出書狀承受訴訟,並將繕本送達於他造,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