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林志豪、林木森、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060號 上 訴 人 林志豪 訴訟代理人 張繼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木森 被 上訴 人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複 代理 人 普若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宛葶律師 謝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 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