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0日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第1項)。上訴人之配偶、三親 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2項)。第1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第3項)。上訴人 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 ,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第4項)。」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6月15日對本院109年5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雖已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惟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裁定命補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