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媄格生活美學有限公司、劉詩婷、團結力量大系統有限公司、范冏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字第523號 上 訴 人 媄格生活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詩婷 上 訴 人 團結力量大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冏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 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劉迦安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成楷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俊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上訴人並為聲明之減縮,本院於110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並依同法第446條第1項適用於第二審程序。經查,上訴人媄格生活美學有限公司、團給力量大系統有限公司(分別稱為媄格公司、團結公司)於民國109年3月18日上訴狀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每人各新臺幣(下同)113萬9,200元本息(見本院卷㈠第17-18頁)。嗣於本院109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減縮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每人各93萬5 ,04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同卷第354-355頁筆錄),依前開規定 ,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多層次傳銷公司,銷售保健食品、瑞波幣等商品。團結公司在107年4月加入傳銷體系,嗣招攬媄格公司在107年8月加入伊下線。訴外人鍾昕嬡、凌淑如、陳廣誠(下稱鍾昕嬡等3人,分稱其名)原係媄格公司下線 ,嗣被上訴人表示上述3人已在107年11月間退會,不再分配給該系統獎金予伊。迨108年1月間,伊發現被上訴人未徵得伊同意,擅自將鍾昕嬡等3人換至訴外人吳愫愫(即一張舊 椅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下線。況且,被上訴人以假退會方式進行換線作業,故鍾昕嬡等3人仍為伊下線 ,被上訴人仍應給付107年9至12月層碰獎金、對碰獎金與推薦獎金,伊每人均可領取93萬5,040元。爰依傳銷契約獎金 請求權,訴請: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每人各93萬5,040元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減縮情形如前,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三、被上訴人則以:媄格公司於107年8月間與訴外人周執中所領導團隊合作加入伊傳銷體系,嗣因媄格公司將鍾昕嬡等3人 移至訴外人羅美冠下線,遂與周執中發生爭執。經協商後,兩造與周執中均同意將鍾昕嬡等3人調整為吳愫愫下線,鍾 昕嬡等3人遂在107年11月26日換線。其次,依照伊「政策與程序」第3.5.2.3條規定,會員申請換線,無須徵得上訴人 意見;鍾昕嬡等3人已完成換線,故上訴人無從要求分配該3人所衍生獎金。再其次,鍾昕嬡等3人退出上訴人系統時, 上訴人僅退還獎金5萬1628元,縱使上訴人因換線而短少獎 金,金額僅5萬1628元等語,資為抗辯(被上訴人於原審所 為反訴並未繫屬本院,不予贅述)。 四、原審就上訴人前開請求,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下開第㈡項之訴廢棄;㈡被 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每人各93萬5,04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未繫屬本院部分,均不予贅述)。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為多層次傳銷公司,銷售保健食品、瑞波幣等商品。團結公司在107年4月加入被上訴人傳銷體系,招攬媄格公司在107年8月加入傳銷體系,團結公司為媄格公司往上三層之上線(見原審卷㈡第137、165-167頁入會申請書影本、本院卷㈠第476、482、273頁)。 ㈡經由周執中與媄格公司共同推薦,鍾昕嬡等3人於107年8月以 後加入被上訴人多層次傳銷體系。但是被上訴人當時組織圖所列舉會員並無周執中(見本院卷㈠第358頁。入會申請書見 原審卷㈡第159-163頁即本院卷㈠第197-201頁)。 ㈢鍾昕嬡等3人於107年11月26日提出異動申請書,鍾昕嬡、凌淑如勾選「退出會員資格」欄位,陳廣誠並未勾選相關選項(見原審卷㈠227-235頁與卷㈡42-1頁異動申請書)。 ㈣鍾昕嬡3人提出前述異動申請書後,上訴人與周執中協議退回 受分配之107年9月獎金10萬3257元,嗣上訴人在107年12月25日退回5萬1628元,另由周執中退回5萬1628元(見本院卷㈠ 第279、358、476-478頁)。 ㈤兩造於107年12月18日至25日以Line討論退款金額,本院於10 9年7月27日勘驗前述Line截圖,上訴人不爭執其形式真正 ,但是否認與「換線」有關(見原審卷㈠第239-247頁Line截 圖、本院卷㈠第185-195筆錄與相片、第215-217頁)。 ㈥團結公司法定代理人范冏本與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顏成楷於1 07年11月29日以Line對話,顏成楷發言:「拜託先喬好、不然我不知道怎麼動、要快、明天星期五了」,范冏本回應 :「喬好了,都不動,若有收到退件申請書就辦,沒收到,周五獎金照發,誰都不能幫下線決定」、「你說是因為換線」(見本院卷㈠第133頁Line截圖)。上訴人不爭執前述截圖 之形式真正(見同卷第215-217頁)。 六、本件爭點為:㈠鍾昕嬡等3人是否已完成換線?㈡若是鍾昕嬡 等3人仍為上訴人下線,上訴人得請求獎金數額?茲就兩造 論點分述如下。 七、關於鍾昕嬡等3人是否已完成換線方面: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徵得其同意,擅自將鍾昕嬡等3人換 列吳愫愫下線,被上訴人以假退會方式進行換線,不生換線效力,故鍾昕嬡等3人仍為其下線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 。經查: ㈠按「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第1、2項定有明文,立法理由亦表明:「為落實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傳銷商之告知義務,並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臻於明確,爰規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且此書面要式契約之法定方式,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是以上訴人加入被上訴人多層次傳銷體系,應以書面訂立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 ㈡經查,團結公司在107年4月加入被上訴人傳銷體系,媄格公司在107年8月加入該傳銷體系(見不爭執事項㈠),又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上訴人入會申請書影本(見原審卷㈡第137、16 5-167頁),可知上訴人當時已簽立入會申請書並交付被上 訴人。又依被上訴人所提出107年11月羅美冠入會申請書、 楊晨妤與湯璧珠(均為上訴人下線)之107年10月間入會申 請書,背面均列有「圓鼎國際事業商協議條款」,第5條已 載明:「除非經上述之書面確認外,本人於任何情形均會遵守所有圓鼎國際之現行政策及程序及其將來可能之變更」(見原審卷㈡第157-158頁、本院卷㈠第384-387頁);依上開條 款,會員同意被上訴人之「政策與程序」以及日後修正版本。又依被上訴人網頁之政策與程序第3.5.2.3條規定:「 若在加入6個月內因個人因素希望調整保薦人、可以提出申 請,經圓鼎公司同意後方可變更」(見原審卷㈠第189頁) ,是以會員於入會半年內可以自行申請調整保薦人(意指換線),無須徵得原保薦人(即上線)同意。 ㈢其次,鍾昕嬡等3人於107年8月以後經由周執中與媄格公司推 薦,加入被上訴人多層次傳銷體系;嗣於107年11月26日提 出異動申請書,鍾昕嬡、凌淑如勾選「退出會員資格」欄位,陳廣誠並未勾選相關選項(見不爭執事項㈡㈢)。周執中亦 於原審108年11月5日庭期結證稱:「(問:是否認識凌淑如、陳廣誠、鍾昕嬡?)認識,他們也是被告公司會員,入會時間跟我差不多,但不會比我早,我是他們的上線」、「(問:是否知道凌淑如、陳廣誠、鍾昕嬡有變更上線?)只有名字換,因為這三個人都是我的下線,我跟媄格公司合作,讓這三個人掛名在媄格公司的下線,這三個人的上線業績獎金在掛名期間由我跟媄格公司自行分配。我所謂的名字更換,是指把這三個人變回我的下線,而不再掛名在媄格公司下面,所以我認為實質上沒有變更上線」、「(問:當初為何要讓這三個人掛名在媄格公司?)稅金的問題,但後來跟媄格公司合作不愉快,所以我才決定自己經營」、「(問 :掛名在媄格公司這件事,你有徵得誰的同意?)我事先有跟媄格公司、凌淑如、陳廣誠、鍾昕嬡談好,被告公司一開始不知道,我沒有事先跟團結力量大公司談過這件事」、「(問:為何與媄格公司合作不愉快?)組織佈線方式跟業績分配問題,此外也有與羅美冠有關,媄格公司要把羅美冠硬插在凌淑如、陳廣誠、鍾昕嬡上面,我雖然反對也沒有用,羅美冠是我與媄格公司終止合作的導火線」、「(問:請求提示被證四,為何凌淑如、鍾昕嬡會提出退出會員資格異動申請書?)因為他們不想當媄格公司的下線,他們兩人在填的時候我有看到」、「(問:陳廣誠於107年11月26日提出 異動申請書真意為何?)我知道是因為他不想當媄格公司下線,但他填的時候我不在場,是他本人跟我說的」、「(問:退會後有無跟被告公司申請更改保薦人?)有」、「(問:凌淑如、陳廣誠、鍾昕嬡的業績及會員資格是否都由你安排?)是,他們三人都是以我為主」、「(問:凌淑如、陳廣誠、鍾昕嬡退會後,有無繳回獎金給被告公司?)我與媄格公司合作的期間我受分配的部分有應被告公司通知而繳回,至於媄格公司部分有無受被告公司通知及有無繳回我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㈡第96-99頁)。依周執中前開證詞 ,其與媄格公司共同推薦鍾昕嬡等3人加入被上訴人多層次 傳銷體系,後因羅美冠移列鍾昕嬡等3人上線而發生不快( 上訴人亦表明雙方因羅美冠發生爭執,㈠本院卷㈠第358頁 ),鍾昕嬡等3人遂提出異動申請書要求換線。是以鍾昕嬡 等3人於107年11月26日提出異動申請書,雖然勾選「退出會員資格」欄位或未勾選任何欄位,真意為換線。 ㈣嗣團結公司法定代理人范冏本與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顏成楷於107年11月29日以Line對話,顏成楷發言:「拜託先喬好 、不然我不知道怎麼動、要快、明天星期五了」,范冏本回應:「喬好了,都不動,若有收到退件申請書就辦,沒收到,周五獎金照發,誰都不能幫下線決定」、「你說是因為換線」(見不爭執事項㈥)。依對話內容,范、顏二人在107年 11月29日討論鍾昕嬡等3人換線事宜,范冏本知悉被上訴人 「政策與程序」第3.5.2.3條關於換線之規定(會員入會6個月內可申請換線,且毋庸徵得上線同意),以及鍾昕嬡等3 人申請換線事宜,遂向顏成楷回應「誰都不能幫下線決定」、「你說是因為換線」。故被上訴人主張其依異動申請書將鍾昕嬡等3人換線至其他會員系統一節(見本院卷㈡第109頁),合於換線制度與鍾昕嬡等3人本意。 ㈤上訴人固然辯稱其收到入會申請書並無背面條款云云(見本院卷㈠第368頁);惟團結公司(媄格公司上線)法定代理人 范冏本既於107年11月29日以Line通訊軟體表明:「喬好了 ,都不動,若有收到退件申請書就辦,沒收到,周五獎金照發,誰都不能幫下線決定」、「你說是因為換線」,已如前述;足見上訴人已知悉入會申請書背面第5條記載:「除非 經上述之書面確認外,本人於任何情形均會遵守所有圓鼎國際之現行政策及程序及其將來可能之變更」,進而查知「政策與程序」第3.5.2.3條有關換線之程序與要件,始表示前 開意見。是上訴人此一辯詞,即非可採。 ㈥至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四、以違背其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傳銷商之利益」,惟被上訴人「政策與程序」第3.5.2.3條關於會員於入會後6個月內申請換線之規定,核屬尊重新進會員對於傳銷上線之選擇權,且明定為入會6個月內,以調和新進會員與上線利 益;尚與前揭法條所定情節有別。參以團結公司(媄格公司上線)法定代理人范冏本表明「誰都不能幫下線決定」,已如前述;足見上訴人亦認同「政策與程序」第3.5.2.3條之 換線制度。則其事後改稱前開換線條款未考慮上線意見,顯係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獎金云云(見本院卷㈠第287頁);尚非可取。又兩造屬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傳 銷商與多層次傳銷事業之關係,傳銷商得在訂約日起30日終止傳銷契約(該法第4、5、20條參照),尚與消費者保護制度無涉,是上訴人援引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30日審閱期間規定以爭執換線效力云云(見本院卷㈠第370頁);仍 非可採。(上訴人不再主張「政策與程序」第3.5.2.3條違 反民法第247條之1而無效,見本院卷㈡第196頁,併此說明。 ) ㈦綜上,被上訴人依鍾昕嬡等3人申請而換線至其他會員系統 ,並無不合。鍾昕嬡等3人換線後,其原有業績所衍生獎金 自應移列新會員系統,是上訴人與周執中各自退還獎金5萬1628元(見不爭執事項㈣),合於換線制度。上訴人主張鍾昕 嬡等3人不生換線效力,故上訴人每人均可請領鍾昕嬡等3人所衍生107年9至12月生獎金93萬5,040元一節,即無可採。 八、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據傳銷契約獎金請求權,訴請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每人各93萬5,04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是則原審依此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