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葉一堅、陳慜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560號 上 訴 人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上 訴 人 陳慜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淳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60號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60號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於110年12月28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等情,有民事聲明上訴狀、民事委任狀、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7頁 至第361頁、第371頁至第381頁),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 自非合法,且毋庸命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