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連振興即保視捷光學眼鏡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62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連振興即保視捷光學眼鏡行 訴訟代理人 李蕙如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長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榮 被 上訴 人 成功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翁光裕 被 上訴 人 翁冠群 達菖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彭瑞珍 被 上訴 人 張雲男 卓尚斌(即卓錦隆之承受訴訟人) 卓尚琦(即卓錦隆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七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劉書妏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賀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魏晋文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瑋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2日下午3時0分在本 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