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徐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013號 上 訴 人 徐葦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盧姵君律師 蔡宛青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鴻章 袁儷恩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繼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和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祥 被 上訴 人 陳振華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11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