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范世明、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范世明 被 上訴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德雲為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第一 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天送,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變更為林德雲,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證。本件應由林德雲承受訴訟。茲因林德雲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湯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