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再抗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姜榮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7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力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本院109 年度勞抗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