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抗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姜榮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抗字第4號 抗 告 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力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8年度補字第289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 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