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姜榮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力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 勞訴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4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民事 判例意旨同此見解)。次按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意旨同此見解)。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力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雖以其生活困難,目前無業、無收入,且無固定資產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抗告費,並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憑。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其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卷第13頁、第15至17頁),聲請人於107年領有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2萬9,330元,且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確係窘於生活,且已缺乏籌措抗告裁判費1,000元之信用或技能 。又聲請人雖提出臺北地院108年度救字第302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見本院卷第21頁)作為釋明其無資力之證據,惟前開裁定係就另案訴訟為之,且無拘束本院之效力,是亦難認本此已釋明聲請人為無資力。此外,聲請人未再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