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上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李國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李國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嬌嬌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本院109年度家上字第291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㈠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㈡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佰貳拾捌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 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 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 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之必要程式。另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 ,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6號裁定參照)。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又被上訴人於原審以上訴人暨於本院追加視同上訴人李圓圓、李家雄為被告,求為確認兩造被繼承人張翠香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公證遺囑(公證字號:97年度北院民公金字第00337號)無效 ,上訴人及李圓圓、李家雄各應塗銷、返還張翠香所遺如附表之不動產及動產予兩造公同共有,並為遺產分割之請求,核其目的在於回復張翠香之遺產,並予分割,則被上訴人所受利益,應以分割遺產所受之利益,即依附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新臺幣(下同)4,614萬6,550元,按被上訴人應繼分之比例1/4核計為1,153萬6,638元(計算式:46,146,550÷4=11,536,638,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益亦以此為準,應預納第三審裁判費17萬0,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編號 被繼承人張翠香遺產 現登記所有人/領取人 起訴時價值/新臺幣 卷證出處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李國雄 17,851,450 見本院卷二第165頁、卷外鑑定報告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李國雄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李國雄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權利範圍:全部 李國雄 14,115,10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李國雄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李國雄 3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李圓圓、李家雄、李國雄 8,033,250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7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47/10000 李圓圓、李家雄、李國雄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47/10000 李圓圓、李家雄、李國雄 4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2)、權利範圍:全部 李圓圓、李家雄 5,257,600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3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5/1000 李圓圓、李家雄 5 臺灣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李國雄 83,009 見本院卷二第165頁 6 郵局存簿新店雙城郵局活期儲蓄存款 李國雄 105,923 見本院卷二第165頁 7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49股、11.15元/股 李國雄 10,581 見本院卷二第165、265頁 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59股、24.6元/股 李國雄 16,211 見本院卷二第165、266頁 9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861股、16.1元/股 李國雄 29,962 見本院卷二第165、361頁 10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萬4,136股、18.85元/股 李國雄 643,464 見本院卷二第165、268頁 106年11月22日起訴時遺產總價額 46,146,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