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上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李國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李國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嬌嬌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依職權就溢收之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叁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另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4項準用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又訴之客觀預備合 併,原告先位之訴勝訴,備位之訴未受裁判,經被告合法上訴時,備位之訴應解為隨同先位之訴繫屬於第二審而生移審之效力,第二審法院認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固應就備位之訴加以裁判,惟備位之訴既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就該備位之訴即無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可言,其上訴利益,自應僅就所不服先位之訴而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為核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43號裁定參照)。又確認遺囑無效之訴,究屬因財產權或非因財產權涉訟,端視遺囑之內容而定,如遺囑內容係有關非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者,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至遺囑內容為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 第184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 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兩造被繼承人張翠香於民國97年12月31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林金鳳事務所作成之97年度北院民公金字第00337號公證 遺囑(下稱系爭遺囑)無效,並請求回復張翠香所遺如附表之財產(下稱系爭遺產)予全體繼承人;備位聲明請求確認其就系爭遺產有8分之1之特留分存在,並請求回復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遺產予全體繼承人之判決。案經原審依先位聲明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其上訴利益自應僅就所不服先位之訴而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為核定。準此,被上訴人先位聲明請求確認系爭遺囑無效之目的,係為取得系爭遺產應繼分4分之1,屬財產權訴訟,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系爭遺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4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153萬6,638元(計算式:46,146,550×1/4=11,536,638,元以下4捨5入),上訴人依此應預納第二 審裁判費17萬0,328元,惟上訴人已繳第二審裁判費40萬4,628元(見本院卷一第16、519頁),核已溢繳23萬4,300元(計算式:404,628-170,328=234,300),本院自得依職權裁 定返還之。 三、綜上所述,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23萬4,300元,應依前 開規定以裁定返還之,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附表 編號 被繼承人張翠香遺產 現登記所有人/領取人 起訴時價值/新臺幣 卷證出處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李國雄 17,851,450 見本院卷二第165頁、卷外鑑定報告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李國雄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李國雄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權利範圍:全部 李國雄 14,115,10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李國雄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李國雄 3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李圓圓、李家雄、李國雄 8,033,250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7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47/10000 李圓圓、李家雄、李國雄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47/10000 李圓圓、李家雄、李國雄 4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2)、權利範圍:全部 李圓圓、李家雄 5,257,600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3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5/1000 李圓圓、李家雄 5 臺灣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李國雄 83,009 見本院卷二第165頁 6 郵局存簿新店雙城郵局活期儲蓄存款 李國雄 105,923 見本院卷二第165頁 7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49股、11.15元/股 李國雄 10,581 見本院卷二第165、265頁 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59股、24.6元/股 李國雄 16,211 見本院卷二第165、266頁 9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861股、16.1元/股 李國雄 29,962 見本院卷二第165、361頁 10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萬4,136股、18.85元/股 李國雄 643,464 見本院卷二第165、268頁 106年11月22日起訴時遺產總價額 46,146,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