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建上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趙永生、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明、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黃國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永生 上 訴 人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奕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黃國峰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謝秉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