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建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安諒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 審原 告 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安諒 訴訟代理人 李庭綺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就其與再審被告新速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本院106年度建上字第3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萬0424元(即本訴部分556萬6206元+反訴部分154萬42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等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萬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