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明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劉烱宏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142號 抗 告 人 明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烱宏 代 理 人 蔡玫眞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 全字第2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於爭執之法律關係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之規定,須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始得為之。該必要之情事,乃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依同法第538 條之4準用第533條本文準用第526條第1項規定應由聲請人釋明之。倘聲請人不能釋明必要情事存在,即無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所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即保全必要性,係指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為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它相類似之情形發生必須加以制止而言。然損害是否重大、危險是否急迫或是否有其他相類之情形,應釋明至何種程度,始得以擔保金補足其釋明,應就具體個案,透過權衡理論及比例原則確認之,亦即法院須就聲請人因許可定暫時狀態處分與否所能獲得之利益及所可能發生之損害、相對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許可所可能蒙受之不利益,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或法秩序之安定、和平等公益加以比較衡量。所稱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通常係指如使聲請人繼續忍受至本案判決時止,其所受之痛苦或不利益顯屬過苛。其重大與否,須視聲請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應獲得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是否逾相對人因該處分所蒙受之不利益或損害而定。聲請人因該處分所應獲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大於相對人因該處分所受之不利益或損害,始得謂為重大而具有保全之必要性。又涉及公司經營權之爭執事件,尤應深化債權人之舉證責任。如債權人主張股東會決議選任之董事有瑕疵,為避免違法產生之董監事行使職權,損害公司及股東權益,而聲請禁止董事行使職權,債權人即應釋明該董事就公司經營有重大失職情事,否則即難認其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已為釋明,而認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關貿公司)於民國109年6月19日召開股東常會(下稱系爭股東會)辦理第9屆董事選舉,預計選出董事12名、獨立 董事3名,總計15名。抗告人委由代理人呂志明出席系爭股 東會,並授權行使股東權利(含董事投票權)。抗告人於系爭股東會前即委由第三人聯洲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徵求委託書計1,413,477股,經呂志明於報到時交付予關貿公司之 股務代理即統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證券公司),然其於分派選票時竟漏未分派1,413,477股委託書選票,致 呂志明無法行使投票權。呂志明於開票時提出異議,統一證券公司承認確有漏未分派選票之疏失,上開漏未分派委託書選票依關貿公司制定之董事暨監察人選舉辦法第6、7條規定,換算為董事表決權為21,202,155權(計算式:1,413,477 股×15名董事=21,202,155權),致呂志明未能完整行使股東 投票權,否則抗告人應第二高票當選董事,台灣陸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陸地公司)則應僅當選2席董事,如 附表編號12所示得票132,930,234權之第3席應為落選。抗告人為關貿公司之監察人,因欲參與公司決策經營且有意角逐公司之副董事長職務,卻因系爭股東會之決議違法致無法當選董事,且抗告人原應當選一席董事,可以參與董事會,現在是完全被剝奪,以致無法提供經營方向給關貿公司參考。因關貿公司近日有選舉副董事長之重大議案,若不禁止陸地公司已改派之代表人黃明展(見本院卷第44頁更正抗告聲明)或其他指定之人行使關貿公司第9屆董事職權,將造成抗 告人喪失擔任副董事長之重大損害及急迫危險,抗告人乃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請求准予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原 法院不察駁回,顯有違誤,爰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並願供擔保以補充釋明之不足,請准禁止陸地公司指派之代表人黃明展或其他指定之人行使關貿公司第9屆董事職權, 並改由抗告人行使董事職權等語。 三、相對人則以: ㈠相對人關貿公司陳述意見略以:依系爭股東會總出席股東人數資料記載及系爭股東會錄影譯文(見本院卷第139頁), 在投票開始前,統一證券公司股務人員提供司儀之總出席144,120,727股數,確已將抗告人徵求取得之1,413,477股委託書股份計入,而當司儀開始宣布董事當選名單時,抗告人之代理人呂志明提出異議,表示抗告人徵求之1,413,477股委 託書選票表決權並未計入其之得票權數。主席基於維持公司穩定考量,暫時依選舉結果公布當選名單,同日由關貿公司所得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方國蓉召集第9屆第1次董事會,全體董事無異議通過續由官股財政部代表人許建隆為第9屆董事 長。另關貿公司董事會為保障其兩大民股股東之權利,於109年8月6日第9屆第2次董事會時仍維持第一次董事會決議, 暫時保留選舉副董事長乙職等語。 ㈡相對人台灣陸地公司陳述意見則略以:本件抗告人係因其代表呂志明於報到時未告知要領取委託書選票,且在系爭股東會上針對其他議案進行投票時,均僅以自己領取選票進行投票,亦未向該會就該等議案投票結果表示異議,顯係個人疏失漏未行使表決權致抗告人未當選董事,不得歸咎台灣陸地公司及關貿公司。縱使系爭股東會決議因違法而撤銷,其法律效果亦僅使關貿公司回復為決議前之狀態,並由前任董事依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延長任期至改選為止,不得未經全體股東再次改選下,即由抗告人在未經合法股東會程序,於本案訴訟聲明請求而逕自當選董事並行使職權。依關貿公司存證信函係闡述系爭股東會召開情形,並未承認該股東會有違法事由存在,並無漏發抗告人選舉票之情事,兩造既對上開實體事項有所爭執,應由本案訴訟審理,不得於保全程序中自為認定而影響公司穩定發展,而台灣陸地公司是否能取得關貿公司3席董事,應由系爭股東會決議實際之投票權 數決定,亦核屬本案訴訟審理範圍,與定暫時狀態處分之保全程序無涉。且統一證券公司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澄清系爭股東會並無抗告人所稱漏未交付選舉票之情形,故本件系爭股東會決議程序合法。另財政部、台灣陸地公司於系爭股東會上分別取得7席、3席董事席次,對關貿公司決策占有主導地位,縱准抗告人行使董事職權,亦無法對董事會決議產生影響,抗告人未當選董事而受損害僅無法領取董事酬勞,在綜合利益權衡下,自應維持系爭股東會決議結果,由台灣陸地公司或其指派代表擔任關貿公司董事較為妥適。此外,抗告人即使於系爭股東會中當選1席董事,因僅占全體董事15 分之1,在無法確定其餘董事意向情況下,無法如抗告人所 稱一併當選副董事長職務,顯無因系爭股東會決議受有損害之情形,自難認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等語資為抗辯。 四、經查: ㈠抗告人主張因統一證券公司之疏失漏未分派委託書選票,致無法行使股東投票權而未於系爭股東會上當選董事,兩造間有法律關係之爭執等情,有系爭股東會之現場錄影檔案及譯文節本、關貿公司郵局存證信函、關貿公司109年股東常會 議事錄為證(見原審卷第35至39頁、第43至54頁,本院卷第59至62頁、第139至144頁),抗告人並已向原審提起撤銷系爭股東會決議之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 第4652號,見本院卷第134頁、第157至188頁),依前開卷 附關貿公司109年股東常會議事錄陸、選舉事項第一案~選舉 案(第九屆董事改選案)其中最後異議事項已載明:「(於選舉案投票與計票作業完成,司儀唱名董事當選名單階段)股東戶號28966明廷投資(股)公司(即抗告人)代表人呂 志明主張徵求持有之1,413,477股計21,202,155權,因統一 綜合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疏失漏給選舉票,以致無法於投票期間行使徵求股數權數,而未計入得票權數,導致明廷投資(股)公司未當選法人董事,並當場表達異議」等語(見原審卷第53頁),然此為系爭股東會股務代理統一證券公司所否認,並於109年6月19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重大訊息說明:「本公司股務代理部依規定辦理關貿網路公司股東常會報到程序,均有確實交付股東選舉票,並無報載(即蘋果日報報導內容:沒想到股務統一證券卻忘了把委託書的股權給投票的代表…)所述情事」等語(見原審卷第91頁),相對人台灣陸地公司亦抗辯稱:本件抗告人係因其代表呂志明於報到時未告知要領取委託書選票,且在系爭股東會上針對其他議案進行投票時,均僅以自己領取選票進行投票,亦未向該會就該等議案投票結果表示異議,顯係個人疏失漏未行使表決權致抗告人未當選董事,不得歸咎台灣陸地公司及關貿公司,且統一證券公司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澄清系爭股東會並無抗告人所稱漏未交付選舉票之情形,故本件系爭股東會決議程序合法等語,相對人關貿公司亦於109年7月3日 寄發存證信函予訴外人呂志明及經濟部商業司回覆稱:「…台端(即收件人呂志明)代表明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股東會當場向統一證券提出異議,統一證券代表當場表示若有漏發選票則為該公司疏失,台端表達將依法追訴,此有當日會議錄影紀錄可稽」等語(見原審卷第37、39頁) ,堪認抗告人主張兩造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至抗告人一再主張統一證券公司有漏未分派選票乙節,兩造既爭執甚烈,就此實體上爭執應由本案訴訟審斷,非於本件抗告程序所得審究。 ㈡關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抗告人雖主張其因欲參與關貿公司決策經營且有意角逐公司之副董事長職務,卻因系爭股東會之決議違法致無法當選董事,將造成抗告人喪失擔任副董事長及無法於董事會提供經營方向給關貿公司參考之重大損害及急迫危險,乃請准禁止台灣陸地公司指派之代表人黃明展或其他指定之人行使關貿公司第9屆董事職權,並改由 抗告人行使董事職權云云,惟查: ⑴抗告人雖主張因關貿公司近日有選舉副董事長之重大議案,若不禁止陸地公司指派之代表人黃明展或其他指定之人行使關貿公司第9屆董事職權,將造成抗告人喪失擔任副董事長 之重大損害及急迫危險云云,然此為相對人關貿公司所否認,並抗辯稱:關貿公司董事會為保障其兩大民股股東之權利,於109年8月6日第9屆第2次董事會時仍維持第一次董事會 決議,暫時保留選舉副董事長乙職,待本件董事選任爭議早日確定(見本院卷第134、146頁)等語,抗告人就此亦無爭執,足認本件尚無抗告人所稱將造成抗告人喪失擔任副董事長之重大損害及急迫危險,自無保全必要性可言。復按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定有明文,足見股份有限公司之副董事長係由董事會出席董事以特別決議互選方式產生。縱依抗告人主張其加計委託書選票後應得以第二高票(即如附表編號13所示,調整後票數為139,287,551權)當選董事,然揆諸上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 之副董事長並非以股東會選任董事之選舉權數多寡為選任方式,而係取決於多數董事席次之支持,是縱依抗告人主張,其亦僅取得1席董事,衡情,殊難認抗告人所取得單一席次 董事即當然可獲得相對人關貿公司之董事會特別決議選舉為副董事長,則抗告人主張其將有喪失擔任副董事長之重大損害及急迫危險云云,洵屬具高度不確定性之主觀臆測,亦難認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 ⑵又抗告人就其前揭主張因統一證券公司之疏失漏未分派抗告人徵求持有1,413,477股計21,202,155權之選舉票,致無法 行使股東投票權而未於系爭股東會上當選董事乙節,雖已另向原審提起撤銷系爭股東會決議之訴,目前仍在審理中,然依抗告人主張其係就徵求持有之1,413,477股計21,202,155 權,自始即因漏未發派選票而未行使其投票權,而非已投票卻計票錯誤,是縱依抗告人所主張系爭股東會決議違法,亦無所指逕自當選董事並行使職權之餘地,此外,抗告人迄無釋明相對人陸地公司指派之代表人黃明展或其他指定之人行使關貿公司第9屆董事職權,就公司經營有何重大失職情事 ,自難認其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已為釋明,而認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從而,抗告人猶憑此聲請禁止台灣陸地公司指派之代表人黃明展或其他指定之人行使關貿公司第9屆董事職權,並改由抗告人行使董事職權云云,於法即有 未合,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前揭主張均難認其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已為釋明,而認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從而,其聲明禁止台灣陸地公司指派之代表人黃明展或其他指定之人行使關貿公司第9屆董事職權,並改由抗告人行使董事職權之 定暫時狀態處分,即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呂明坤 附表:董事當選之得票數 編號 被選舉人 原得票數 調整後票數 調整結果 1 佳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80,636,239權 180,636,239權 1(當選) 2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137,410,365權 137,410,365權 3(當選) 3 台灣陸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賀士郡) 135,576,933權 135,576,933權 4(當選) 4 財政部(許建隆) 134,346,662權 134,346,662權 5(當選) 5 財政部(張陸生) 134,346,560權 134,346,560權 6(當選) 6 財政部(陳國寶) 134,346,460權 134,346,460權 7(當選) 7 財政部(彭丞靖) 134,346,360權 134,346,360權 8(當選) 8 財政部(許慈美) 134,346,260權 134,346,260權 9(當選) 9 財政部(戴龍輝) 134,346,160權 134,346,160權 10(當選) 10 財政部(王綉忠) 134,346,060權 134,346,060權 11(當選) 11 台灣陸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徐文吉) 133,228,700權 133,228,700權 12(當選) 12 台灣陸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忠良) 132,930,234權 132,930,234權 13(落選) 13 明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 118,085,396權 139,287,551權 2(當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