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彩券產業工會、鄭勝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65號 抗 告 人 臺灣彩券產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鄭勝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08年度執事聲字第15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7條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而言。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屬債務人所有,執行法院僅依強制執行時該財產之種類、外觀、債權人所提證據或卷存相關資料,為形式審查,並無確實調查該財產實體上是否為債務人所有之責;故債權人若能提出釋明之證據,使執行法院得大致如此之心證,信其查報之財產為債務人財產之主張為真實,即為已足。若該財產是否為債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執行法院既無逕行審判之權限,尤非同法第12條所定之異議所能救濟,應依同法第16條之規定,指示主張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以資解決。 二、本件相對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汽車)執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國101年12月4日基院101司執溫字第28046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即相對人楊美花於新北市○○區○○街00號富貴來彩券行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下稱系爭 動產)為強制執行,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08 年度司執字第27385 號裁定認系爭動產非為楊美花所有,駁回匯豐汽車關於系爭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下稱原處分)。匯豐汽車不服,聲明異議,經原法院以108年度執事聲字第158號裁定廢棄原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發回司法事務官更為處分(下稱原裁定)。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查,系爭動產係原法院執行處於楊美花獨資設立之富貴來彩券行所查封,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封筆錄、指封切結暨查封物品清單、系爭動產查封現場相片在卷可稽(原法院司執字卷14 、32至34、44至46頁),形式上可認系爭動產為楊美花占有 無疑。抗告人雖提出營運設備切結書、峻崴冷氣工程估價單、曙光電腦出貨單、存摺影本等件,主張系爭動產為抗告人所購買(原法院司執字卷39、40、41、66至69頁),惟上開切結書、估價單、出貨單均未記載冷氣及電視設備之廠牌、型號,不能證明與系爭動產具同一性,無從認定系爭動產為抗告人出資購買,而為其所有。依上說明,系爭動產究否抗告人所有,既有爭執,執行法院復無實體調查審判之權限,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所定聲明異議程序所能救濟,應由抗告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以資解決。原裁定本於相同認定之理由廢棄司法事務官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以執行法院可依函查曙光電腦公司等方法查明系爭動產為抗告人所有為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袁雪華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電視液晶 1台,BENQ牌。 2. 電腦螢幕 6台,Pview牌。 3. 冷氣分離式 良峰空調 4. 電視液晶 1台,SAMPO牌。 5. 電視液晶 1台,HERAN牌。 6. 冷氣分離式 1式,HERAN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