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黃明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585號 抗 告 人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峰 訴訟代理人 許瑀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雅葳、蔡政達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全事聲字 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旨在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之程序權,並使抗告法院能正確判斷原裁定之當否。惟假扣押係保全程序,假扣押裁定具隱密性,為防止債務人隱匿或處分財產,以保全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債務人之同時或送達前為之。考量此項立法趣旨,債權人對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倘假扣押隱密性仍應予維持,即無須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參照)。抗告人聲請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業經原法院予以駁回,依上開說明,即有防止相對人因知悉假扣押聲請之事而隱匿或處分財產,以保全強制執行之必要,其假扣押隱密性仍應予維持,則於本件抗告程序中,自不應使相對人預先知悉假扣押聲請之事,爰不另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合先敘明。 二、次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2項 分別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即不能以債權人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而准許假扣押。又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所稱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之發生緣由;而「假扣押之原因」,則指有同法第523條第1項所稱「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均屬之。至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99年度台抗字第6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雅葳為威廉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威廉旅行社)之代表人,相對人蔡政達則為威廉旅行社對外處理業務之聯絡人,威廉旅行社與伊簽訂同業委任契約,由伊為威廉旅行社安排團體旅遊之住宿及交通事宜並代付相關費用,威廉旅行社則以支票支付契約價金及旅行團機票、住宿費用之訂金;威廉旅行社自108年起陸續向 伊提出109年2月至4月間前往帛琉、峇里島、曼谷、關西等 地之旅遊團需求,共計16團,人數約7、8百人,相對人刻意隱瞞威廉旅行社財務虧損,致伊在不知情之下收取部分訂金支票後即代為負擔團體所需之住宿、機票,相對人嗣竟擅自取消109年2月10日以後之出團行程,隨即銷聲匿跡,所交付之訂金支票僅兌現新臺幣(下同)46,000元,其餘陸續跳票,跳票金額已達1,560,317元,辦公室亦人去樓空。相對人 故意詐欺伊,使伊誤信其等有支付價金及費用之能力,致支出高額款項無法收回而受有損害,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與威廉旅行社負連帶賠償責任,然相對人均已失聯且行方不明,為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爰聲請准伊供擔保後將威廉旅行社及相對人之財產於1,560,317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詎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僅准許伊對威廉旅行社假扣押部分之聲請,而駁回伊對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原裁定亦駁回伊之異議,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伊供擔保,對相對人所有財產在1,560,317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四、抗告人主張相對人陳雅葳、蔡政達分別為威廉旅行社之代表人及聯絡人,威廉旅行社自108年起對伊提出109年2月至4月間前往帛琉、峇里島、曼谷、關西等地之旅遊團需求,伊收取部分訂金支票後即為其代付團體所需之住宿、機票,詎威廉旅行社擅自取消出團行程,所交付之訂金支票陸續跳票等情,固據提出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同業委任契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旅行業從業人員資料查詢結果等件為證(見司裁全字卷第9-97、107-112頁)。惟查,抗 告人主張相對人向伊提出前往帛琉、峇里島、曼谷、關西等地旅遊團之需求多係為了接待第三人威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鉅公司)員工旅遊等語(見本院卷第6、16頁), 而依抗告人所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可知威廉旅行社員工阿良曾發訊息予抗告人員工,表示:「總公司公告:2020日式威廉帛琉員工旅遊五日遊,2/10,2/17,2/24,3/9,3/16,3/23,小計12團,加上2020年日式威廉巴里島員 工旅遊五日遊2/16,2/23,3/3,3/8,3/15,3/17小計12團,總計24團,因武漢肺炎2020年2月7號的情勢嚴重,威鉅企業有限公司向威廉旅行社告知巴里島與帛琉共24團全部取消,2020,02,07」(見司裁全字卷第53-56頁),則威廉旅行 社似係因客戶考量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取消員工旅遊,才向抗告人告知取消出團,並非無故取消;且依抗告人提出之威廉旅行社支票查覆結果(見司裁全字卷第107頁),威廉旅行 社係自109年2月10日起跳票,尚不足以認定相對人於108年 間向抗告人提出旅行團需求時,威廉旅行社即財務不佳,相對人卻故意誆騙抗告人為其支付費用。又抗告人另提出旅客申訴資料、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下稱品保協會)資料等證據(見原法院卷第39、41、本院卷第44頁),至多僅能證明威廉旅行社之旅客曾向抗告人尋求退票,及威廉旅行社有多件申訴案件,已遭品保協會公告出會,似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惟仍不足以釋明相對人有故意施用詐術之侵權行為。另抗告人所提出威廉旅行社員工羅尉峻於社群網站之發文,雖提及負責人捲款倒閉,惟亦表示威廉旅行社未出團,抗告人可以向航空公司、飯店及local溝通,減少成本等 語(見本院卷第37、38頁),抗告人亦未釋明其支出無法回收之金額已達1,560,317元,是本件抗告人所提出能即時調 查之證據,均無從使本院就「抗告人對相對人確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乙節,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抗告人既未能釋明假扣押之請求存在,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亦不足以補釋明之欠缺,其聲請假扣押,自屬不能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並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