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心拓原力有限公司、田汝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599號 抗 告 人 心拓原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汝淇 代 理 人 陳冠甫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 全字第14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 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之規定,係指日後有不能強 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是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之證據釋明之,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始得准為假扣押;若債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 二、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為YOUTUBE平台之 創作者,相對人為多頻道聯播網公司,伊先後於民國107年4月1日、108年7月15日與相對人簽訂視頻網路授權傳播獨家 合作協定(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相對人於分得YOUTUBE平 台廣告收益後,應按約定比例給付收益款予伊。詎相對人於108年年中即未依約給付,計欠收益款及律師費新臺幣(下 同)127萬5,764元。又相對人係以僑外資型態在我國成立之公司,其董、監事均為資本額105萬元單一法人代表之馬來 西亞葡萄子娛樂製作有限公司(即PRODIGEE EVENTAINMENTSDN. BHD.,下稱馬來西亞葡萄子娛樂公司),又PRODIGEEMEDIA SDN. BHD.為馬來西亞葡萄子娛樂公司及PRODIGEE FILM SDN. BHD.之主要控制公司;PRODIGEE MEDIA SDN. BHD.之50萬股股份為WEB TV ASIA INTERNATION SDN. BHD.所持 有。故相對人與上開境外控制公司間財務結構有實質上之牽連。而上開境外控制公司之資產負表均為負值,亦無固定資產,致相對人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且其資產與伊之債權相差懸殊,為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伊願供擔保,請准對相對人財產於127萬5,764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原裁定以抗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為由,駁回抗告人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 ㈠抗告人以前揭事由,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127萬5,764元本息,經原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404 號審理在案乙節,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系爭契約、對帳單、律師費收據及民事聲明減縮聲請狀為證(見原法院卷第31頁至第65頁),堪認已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為釋明。 ㈡至於就假扣押之原因,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境外控制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均為負值,且無固定資產,而相對人與其境外控制公司間財務結構有實質上之牽連,致相對人資產與伊之債權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云云,固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馬來西亞商會註冊資料為憑(見原法院卷第67頁至第127頁),惟上開證據僅堪認相對人係以 馬來西亞僑外資核准設立,其法人股東為馬來西亞葡萄子娛樂公司,及馬來西亞葡萄子娛樂公司資產負債之狀況(見原法院卷第125頁),尚無從據此釋明相對人因與馬來西亞葡 萄子娛樂公司、PRODIGEE MEDIA SDN. BHD.、PRODIGEE FILM SDN. BHD.、WEB TV ASIA INTERNATION SDN. BHD.間 財務結構有實質上之牽連,將使相對人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其資產與抗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而有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抗告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釋明其對相對人有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有假扣押之必要,縱抗告人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應認無保全假扣押之必要,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假扣押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不能認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賴劍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