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苑竣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訴訟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黃渝清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金上字第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0九年七月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金上字第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因本院民國109 年7月16日筆錄未完整記載該次開庭兩造訴訟代理人之發言 內容,爰聲請交付第二審109年7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蕭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