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楊智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訴訟代理人 蔡仁傑 葉韋良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淑芳 黃意惠 陳彥蓁 陳佳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上訴人應陳報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損害內容,是否特定為「超額損失新臺幣2034萬5391元不能受償之損害」,不含其他內容之損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