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蔡瑞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蔡瑞珍 黃美智 達文西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治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黃亭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