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群峰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群峰機械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巷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廖保宗 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律師 康賢綜律師 被 上訴 人 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戊己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23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陳報:被上訴人於民國106年6月2日至同年10月19日期間,系爭層析塔試俥是否曾達到契約預 定之要求?被上訴人有無使用系爭層析塔進行生產作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