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酌減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宋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509號 附帶上訴人 陳宋潔 陳宋元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文辰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 字第1265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0萬6288元(2,297,357+4,608,931)(見本院卷第207至20 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4113元。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附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陳月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侯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