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再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再審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以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再字第21號 再 審原 告 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以專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李佳玲律師 王寶輝律師 複 代理 人 商桓朧律師 再 審被 告 陳佳鎮 訴訟代理人 傅金圳律師 陳萬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