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郭金鳳、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周皓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郭金鳳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被 上訴 人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皓瑜 訴訟代理人 陳慶權 李中和 宋英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零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壹拾玖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