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駿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陳延方、江枝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119號 上 訴 人 駿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延方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被 上 訴人 江枝茂 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律師 朱瑞陽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江蘊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1日下午2時15 分在本院第1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何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