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林效先、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王健壯、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丰、郭建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林效先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人 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壯 訴訟代理人 鄭俊彥律師 被 上訴人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丰 被 上訴人 郭建伸 葉書宏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雪珠 被 上訴人 張召朋 陳文越 吳家詮 黃麗蓉 高德順 黃眉青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被 上訴人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 被 上訴人 王冠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葛辰煒 被 上訴人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被 上訴人 徐政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惠英 被 上訴人 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群仁 訴訟代理人 楊雁沂 被 上訴人 戴祺修 台灣醒報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文福 訴訟代理人 陳榮新 被 上訴人 譚有勝 ○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被 上訴人 謝孟哲 李英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凱偉 被 上訴人 朱學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247號) 提起一部上訴,本院於110年12月22日就除被上訴人上昇整合行 銷有限公司外其餘被上訴人部分、111年1月26日就被上訴人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部分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上訴人戴祺修、譚有勝、朱學恒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事由 ,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原為「時代力量」政黨專職黨工;被上訴人郭建伸、葉書宏、吳家詮(葉書宏以降下合稱葉書宏等2人 )、黃麗蓉、高德順、黃眉青均為被上訴人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時報)之記者、被上訴人張兆朋、陳文越(上開2人下合稱張兆朋等2人)均為被上訴人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電視)之記者、被上訴人王冠仁、徐政璿、戴祺修、譚有勝依序為被上訴人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自由時報)、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新媒體)、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今日傳媒)、台灣醒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醒報)之記者、被上訴人李英婷、謝孟哲則均為被上訴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電視)之記者。伊前於民國107年間 出面承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0房屋( 下稱系爭工作室),作為與友人從事社會運動之共同使用。107年2月間,基隆海關查獲以系爭工作室為收件地,及以「Wu-Ming Zheng」(中文音譯:「曾無名」)為收件人,內 藏有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分(LSD)之某海外郵寄信件 (下稱系爭郵件),伊雖非系爭郵件之收件人,亦無持有或施用毒品情事,仍遭憲兵指揮部基隆憲兵隊(下稱基隆憲兵隊)以系爭工作室係伊承租為由,逕認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嫌而將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偵辦。嗣伊雖經北檢檢察官以107年 度偵字第8569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然被上訴人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上昇公司)之不知名記者、郭建伸、葉書宏等2人、黃麗蓉、高德順、黃眉青、 張兆朋等2人、王冠仁、徐政璿、戴祺修、譚有勝、李英婷 、謝孟哲、三立公司之不知名記者(以上合稱媒體記者)、被上訴人朱學恒,於前開偵辦期間從未與伊聯繫或為其他合理查證,即依序於如附表一編號1、2-1至2-3、3、4、5、6 、7、8、9-1至9-3、10、11、12、13、14、15所示時間為各該編號所示與事實不符之言論,過失不法侵害伊名譽權,致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且情節重大,應各對伊負賠償責任(其中葉書宏等2人、張兆朋等2人依序就附表一編號3、7所示部分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應各對伊連帶負責);又上昇公司為撰寫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報導之不知名記者之僱用人、中 國時報為郭建伸、葉書宏等2人、黃麗蓉、高德順、黃眉青 之僱用人、中國電視、自由時報、東森新媒體、今日傳媒、台灣醒報依序為張兆朋等2人、王冠仁、徐政璿、戴祺修、 譚有勝之僱用人、三立電視為李英婷、謝孟哲、撰寫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報導之不知名記者之僱用人,應各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言論與前開記者對伊連帶負責等情。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各給付 、連帶給付如附表二「請求數額」欄所示之精神慰撫金,並均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原審就上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至未繫屬於本院者,不另贅述)。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 請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如附表二所示之被上訴人應給付、連帶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二「聲明」欄所示之金額。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戴祺修、譚有勝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等於原審到庭及以書狀所為陳述,與中國時報、郭建伸、葉書宏等2 人、黃麗蓉、高德順、黃眉青、中國電視、張兆朋等2人、 自由時報、東森新媒體、徐政璿、今日傳媒、台灣醒報、三立電視、李英婷、謝孟哲,則以:吳家詮、黃麗蓉、高德順、黃眉青均係任職於中時電子報所屬之訴外人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時報資訊公司),中國時報非其等僱用人。上訴人係自願進入公領域之人,其涉嫌毒品犯罪,攸關「時代力量」之政黨形象及對臺灣政治運作影響重大,自與公共利益高度相關;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之報導,多以「涉 嫌」、「疑似」等文字敘述,並未指名道姓,且或係轉述桃園市議員王浩宇於107年4月15日之公開爆料內容,或已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下稱海山分局)、「時代力量」黨部求證,戴祺修更曾一度與上訴人取得聯繫,惟上訴人表示欲再思考是否接受採訪後即未再有後續消息,而該等報導內容與上訴人涉案情節之主要事實相符,堪認伊等所為事實陳述確經合理查證,況伊等多有為後續追蹤及平衡報導,自無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過失及不法性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朱學恒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出具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然為兼顧個人名譽權之保護,新聞媒體就所報導之事實,仍應負合理之查證義務。該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則應依個別事實所涉之侵害程度、與公共利益關係、資料來源可信度、報導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定之。倘新聞媒體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12號判決可參)。 經查: ⒈本件媒體記者依序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時間為各該編號 所示之報導言論,有各該報導附卷可稽(證據出處見該附表)。觀前開報導言論係指稱當時身為「時代力量」黨工之上訴人向國外訂購「毒郵票」、「毒蘑菇」等毒品而遭移送機關於系爭工作室查獲持有毒品等節,核屬陳述特定事實之言論,依上說明,媒體記者應否對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應視其等已否善盡查證義務而定。 ⒉查毒品問題不僅影響個人生命、健康,亦往往衍生暴力、竊盜、槍枝犯罪等治安問題,對於個人、家庭與社會均構成嚴重威脅;「時代力量」為在我國具有相當程度影響力之政黨,上訴人於107年間身為該黨黨工,其是否持有、販賣毒品 實亦關乎「時代力量」之形象、誠信及我國政黨政治之運作,此觀「時代力量」於107年4月15日發出之新聞稿(下稱「時代力量」新聞稿)亦稱:「針對媒體今日(4/15)報導本黨台北市黨部黨工持有毒品一事,時代力量中央黨部三點說明如下:一、當事人為台北市黨部工作人員……二、本黨對毒 品立場非常明確,就是零容忍。本黨不僅從未主張毒品合法化,本黨委員更多次於國會質詢並要求針對毒品的買賣、運輸及校園毒品氾濫,加強並進行有效處罰與防治。三、本黨任何從政人員或黨工只要涉毒,絕對開除,沒有例外。」等語益明(見原審卷二第163至164頁),足見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之報導言論均與公益高度相關,且具有報導之時效性。依上說明,就此與公益高度相關且具時效性之議題,新聞自由應受最大程度之保障,科以媒體記者之查證義務應予相當程度之減輕;至對上訴人名譽權之維護,則應有較多之退讓。 ⒊觀系爭不起訴處分固係於前開各該報導言論後之108年3月27日始作成,惟該等報導言論所敘及:當時身為「時代力量」黨工之上訴人向國外訂購「毒郵票」、「毒蘑菇」等毒品而遭檢警於系爭工作室查獲持有毒品等情,並未脫離系爭不起訴處分移送意旨所載:上訴人以其承租之系爭工作室為系爭郵件之收件處、購買含有LSD成分之郵票、基隆憲兵隊持搜 索票前往系爭工作室執行搜索,扣得疑似毒品之毒蠅傘蘑菇等物等犯罪主要情節及查獲經過,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基隆憲兵隊107年3月7日憲隊基隆字第1070000130號函暨所檢送 之偵查報告書(依檢察官於該函之批示,可悉海山分局亦為偵辦單位之一)、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系爭工作室內部照片、法務部調查局107年5月8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4490號鑑定書節本可憑(見原審卷一第389至392頁、卷二第17至21、27至31頁),可徵媒體記者所辯:於為前開報導言論前,有向海山分局為相當程度之查證等節,應非無稽。又觀各該報導中多有敘述「時代力量」黨部或時任該黨臺北市黨部主委林昶佐所回應:該黨工驗尿無毒品反應,已停職配合調查等情(見原審卷一第77、81、83、87、93、95、97、111 、115、119、121、127、129、135頁),另所提及「時代力量」黨部對毒品零容忍、黨工若涉毒即開除等聲明(見原審卷一第87、113、117、141頁),亦核與「時代力量」新聞 稿內容相符(見原審卷二第163至164頁),足見媒體記者亦有向「時代力量」查證,甚且為平衡報導。至媒體記者固可向受報導者本人查證,惟此僅為查證方法之一,非謂必以此方式為之始得認已盡其查證義務;又上訴人嗣後雖經北檢檢察官為系爭不起訴處分,然媒體記者並無檢警單位之公權力,亦無從苛求其等依相當查證結果所為之報導內容應與事後證明之事實完全相符。況時任桃園市綠黨議員之王浩宇亦已於107年4月15日至同年月16日間召開記者會及在「臉書」社群軟體上公開指述「時代力量」之林姓黨工(即上訴人)持有、輸入毒品遭查獲等情,有記者會譯文、「臉書」網頁資料存卷可憑(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11號卷 第61至71頁)。從而,應認本件媒體記者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與公益高度相關且具時效性之報導言論,已盡其等合理查證義務;其等本於查得之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而為前開報導言論,並非惡意虛捏事實,自不具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過失及不法性,不構成侵權行為。 ⒋綜此,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即就葉書宏等2人、張兆朋等2人依序所為如附表一編號3 、7所示報導言論部分)、第18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媒體記者對其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云云,即屬無據。媒體記者為前開報導言論既非侵權行為,上訴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昇公司、中國時報、中國電視、自由時報、東森新媒體、今日傳媒、台灣醒報、三立電視與為各該報導之記者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亦無理由。 ㈡次按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判決可參)。查朱學恒於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時間,於其所設「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之「臉書」專頁中為「持有但未吸食原來是一位愛收藏的朋友哇!」之言論等情,有該「臉書」專頁之列印資料可證(見原審卷一第149頁),核屬其基 於主觀上價值判斷後就上訴人所涉毒品事件所為之意見表達。觀上訴人涉嫌持有毒品情事,於朱學恒為前述言論前已經媒體廣為報導,朱學恒基於該等經媒體合理查證後所報導之客觀事證,就當時身為「時代力量」黨工之上訴人涉嫌毒品犯罪之與公益高度相關情事為意見表達,並非立基於全然不實之事實,亦無純屬情緒性或人身攻擊性之謾罵言語,應認係就可受公評事項基於善意所為之合理評論,依前說明,難謂有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不法性。至上訴人所指其餘經媒體引用所為「時代力量黨工涉毒 驗尿卻沒反應…朱學恒「一句話」神破解!」、「持毒沒吸,那就表示(可能)是藥頭了」或網友所為之「藥頭」、「大盤」等留言(見原審卷一第147、151頁),則均非朱學恒本人之言論,亦不能令朱學恒就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準此,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朱 學恒對其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云云,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連帶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二「請求數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上訴人雖請求訊問證人林昶佐,欲證明媒體記者未向其為查證,惟此不影響本院所為媒體記者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之認定,自無贅予調查之必要。此外,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附表一 編號 被上訴人 時間/發表處所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權言論 上訴人請求金額(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上昇公司 107年4月15日 上報【綠黨王浩宇踢爆時力黨工涉毒 時力北市黨部:該員已停職待調查】 https://www.upmedia.mg/news _info.php?SerialNo=38857 時代力量北市黨部證實確有男性黨工持有毒品遭逮… 10萬元 見原審卷第75至79頁(原證1) 2-1 中國時報 郭建伸 107年4月16日 中國時報【涉毒疑雲不解時力年底難選】 https://www.chinatimes.com/ newspapers/00000000000000-0 60118?chdtv 時代力量黨工持有毒品… 5萬元 見原審卷第81頁(原證2) 2-2 中國時報 郭建伸 107年4月17日 中國時報【一遇爭議亂神黃國昌推拖躲】 https://www.chinatimes.com/ newspapers/00000000000000-0 60118?chdtv 但檢警在黨工的租屋處搜出毒品是確切事實… 5萬元 見原審卷第83頁(原證3) 2-3 中國時報 郭建伸 107年4月17日 中國時報、中時電子報【王浩宇嗆黃國昌道歉很難嗎】 https://www.chinatimes.com/ newspapers/00000000000000-0 60118?chdtv 檢警日前調查發現,林姓黨工向國外賣家訂購100張毒郵票及20多公克的毒蘑菇 5萬元 見原審卷第85至87頁(原證4) 3 中國時報 葉書宏等2人 107年4月15日 中國時報【係金ㄟ「時力」林姓黨工住處查獲百張毒郵票】 https://www.chinatimes.com/ realtimenews/00000000000000 -260402?chdtv 係金ㄟ「時力」林姓黨工住處查獲百張毒郵票…時代力量一名林姓黨工住處被警方查出「毒郵票」,移送法…警方調查,林嫌透過網路訂購重約4公克的100張毒郵票與20多公克毒蘑菇…由於事證明確… 10萬元 見原審卷第89至93頁(原證5) 4 中國時報 黃麗蓉 107年4月16日 中時電子報【時代力量涉毒黨工起底!長髮瘦小充滿閃靈風格】 https://www.chinatimes.com/ realtimenews/00000000000000 -260407?chdtv 時代力量林姓男黨工持有二級毒品「毒郵票」被查獲…. 10萬元 見原審卷第95頁(原證6) 5 中國時報 高德順 107年4月16日 中時電子報【時力黨工涉毒但驗尿沒反應他一句話神解】 https://www.chinatimes.com/ realtimenews/00000000000000 -260402?chdtv 時代力量林姓黨工住處被警方查出「毒郵票」,移送法辦。 10萬元 見原審卷第97至99頁(原證7) 6 中國時報 黃眉青 107年4月16日 中時電子報【時力切割吸毒疑雲王浩宇爆:涉毒黨工與林昶佐認識很久】 https://www.chinatimes.com/ realtimenews/00000000000000 -260402?chdtv 時代力量林姓黨工住處被警方查出「毒郵票」,移送法辦。 新北市警方證實上月27日逮到持有毒品的林姓男助理… 10萬元 見原審卷第101至103頁(原證8) 7 中國電視 張召朋等2人 107年4月15日 中視新聞【時力黨工傳"涉毒" 黨中央秒切割.黃國昌神隱│中 視新聞】 https://www.youtube.com/wat ch?v=Ktd1Swzr-2Q 00:35 [譯文]3月27日警方在這名時代力量黨工家查獲持有大量二級毒品 00:40-00:58 [字卡]時代力量黨工驚藏毒 10萬元 見原審卷第133至135頁(原證19) 8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冠仁 107年4月15日 自由時報【時力助理買100張毒郵票栽在海關緝毒犬鼻子】 https://news.ltn.com.tw/new s/society/breakingnews/2396 196 時力助理買100張毒郵票栽在海關緝毒犬鼻子… 向國外的賣家訂購重約4公克的100張毒郵票、20多公克毒蘑菇… 由於事證確鑿… 15萬元 見原審卷第105頁(原證9) 9-1 東森新媒體 徐政璿 107年4月15日 ETtoday【黨工遭爆持有大量毒品 時代力量證實:已將他停職】 https://www.ettoday.net/new s/00000000/0000000.htm 被搜索到毒品的地方不是黨工的住處,而是他的工作室 7萬元 見原審卷第111頁(原證11) 9-2 東森新媒體 徐政璿 107年4月15日 ETtoday【黨工遭爆持有大量毒品 時代力量:若涉毒絕對開除!】 https://www.ettoday.net/new s/00000000/0000000.htm 被搜索到毒品的地方不是黨工的住處,而是他的工作室 7萬元 見原審卷第113頁(原證12) 9-3 東森新媒體 徐政璿 107年4月15日 ETtoday【時代力量黨工涉毒品案 林昶佐:驗毒後無反應】 https://www.ettoday.net/new s/00000000/0000000.htm 被搜索到毒品的地方不是黨工的住處,而是他的工作室 6萬元 見原審卷第115頁(原證13) 10 今日傳媒 戴祺修 107年4月15日 NOWnews【時代力量黨工驚爆涉毒 停職調查中】 https://www.nownews.com/new s/00000000/0000000/ 但搜出毒品處並非外界所稱是該黨工住處,而是其工作室 10萬元 見原審卷第121頁(原證15) 11 台灣醒報 譚有勝 107年4月15日 台灣醒報【黨工傳持毒品林昶佐:與時力無關】 https://anntw.com/articles/ 00000000-vbXZ 時力台北市黨部主委林昶佐辯稱,該員持有毒品 10萬元 見原審卷第129至131頁(原證18) 12 三立電視 李英婷 107年4月16日 三立新聞台【黃國昌:對毒品零容忍是時力一貫立場】 https://www.setn.com/News.a spx?NewsID=369028 被搜索到毒品的地方不是黨工住處,而是他的工作室 10萬元 見原審卷第117至119頁(原證14) 13 三立電視 謝孟哲 107年4月15日 三立新聞台【買毒郵票、毒蘑菇…時代力量黨工涉毒恐重創形象黃國昌:零容忍-記者謝孟哲】 https://www.youtube.com/wat ch?v=cvfb3BlLuOA 00:24[字卡]時力黨工買毒郵票、毒蘑菇 00:38[字卡]時力黨工買百張毒郵票栽在緝毒犬鼻子 00:48[譯文]但是這位黨工涉嫌持有毒品罪證確鑿 10萬元 見原審卷第141至145頁(原證21) 14 三立電視 107年4月15日 三立新聞台【時代力量黨工"涉毒" 王浩宇邀林昶佐"一起驗尿" 林昶佐怒嗆:根本惡意選舉操作!】 https://www.youtube.com/wat ch?v=W1aRGi2Zr58 00:45[譯文]這一次被搜出的毒品俗稱毒郵票,數量很多,毒品發現的地方在音樂工作室 10萬元 見原審卷第137至139頁(原證20) 15 朱學恒 107年4月15日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之「臉書」專頁 在指控上訴人持有,影射販賣毒品,有「持有但未吸食,原來是一位愛收藏的朋友哇」等語,並經媒體引用「時代力量黨工涉毒 驗尿卻沒反應…朱學恒「一句話」神破解!」、「持毒沒吸,那就表示(可能)是藥頭了」https://gotv.ctitv.com.tw/2018/04/877876.htm,原文底下網友也多以「藥頭」「大盤」等語稱呼上訴人 5萬元 見原審卷第147至151頁(原證22) 附表二 編號 請求數額(新臺幣) 聲明 (新臺幣) 1 10萬元 上昇公司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 15萬元 中國時報與郭建伸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 10萬元 中國時報與葉書宏等2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 10萬元 中國時報與黃麗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 10萬元 中國時報與高德順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 10萬元 中國時報與黃眉青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7 10萬元 中國電視與張召朋等2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8 15萬元 自由時報應給付上訴人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9 20萬元 東森新媒體與徐政璿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0 10萬元 今日傳媒與戴祺修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1 10萬元 臺灣醒報與譚有勝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2 10萬元 三立電視與李英婷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3 10萬元 三立電視與謝孟哲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4 10萬元 三立電視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5 5萬元 朱學恒應給付上訴人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