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許采彤、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貴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765號 上 訴 人 許采彤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被 上訴人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訴訟代理人 李鴻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壽佐,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27日變更為王貴戊,於同日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有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7至150頁),經王貴戊於110年11月10日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145頁),並無不合,爰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於109年4月7日公告109年6月24日召開股東常會(下 稱系爭股東會),進行108年度虧損撥補案及全面改選董事 案等議案,停止股票過戶期間自109年4月26日起至同年6月24日止。伊為被上訴人股東,持有股數為7,035,937股,占被上訴人已發行股份總數之9.4%,伊於109年4月23日,寄送伊 之109年3月18日臨時股東會(下稱109年3月18日股東會)出席通知書正本(其上載有伊之股東戶號40575、持有股數7,035,937股)、提名候選人送件單、提名人身分證影本、候選人願意擔任獨立董事承諾書、被提名人聲明書、被提名人身分證影本、被提名人勞退金個人專戶資料、被提名人學歷證明等文件予被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提名訴外人張清惠、陳志龍、舒逸豪、郭嘉鴻(下合稱張清惠等4人)為董事候選人 。被上訴人於109年5月8日召開董事會,竟以「提名股東未 提供於109年4月26日停止過戶日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額證明之文件正本,與法令規定及本公司之公告不符」為由,將伊所提名之張清惠等4人不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且於同日公告 ,再於同年5月19日發函通知伊。系爭股東會未將伊提名之 張清惠等4人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而決議選舉事項第一案 「本公司全面改選董事案」(下稱系爭選舉董事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內容(下稱系爭選舉董事決議),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3、5項規定,該決議內容違背法令,依公司法第191條規定應屬無效。如認該決議內容非屬違背法令,備位主張系爭股東會之召集程序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3、5項規定,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應予撤銷系爭選舉董事決議。 ㈡、被上訴人為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公司,其 每年會計年度之公司虧損撥補案,應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第5項規定,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並依公司 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交監察人查核。然系爭股東會承認事項第二案「本公司108年度虧損撥補 案」(下稱系爭虧損撥補案)未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且未提交監察人查核,而決議如附表編號2所 示之內容(下稱系爭虧損撥補決議),其決議內容違反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第228條之1第5項規定,依公司法第191條規定應屬無效。如認為此決議內容非屬違背法令,備位主張其召集程序違反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第228條之1第5項規 定,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應予撤銷。 ㈢、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先位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系爭選舉董事決議及系 爭虧損撥補決議均無效。備位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 、系爭選舉董事決議及系爭虧損撥補決議均應予撤銷。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於「採候選人提名制選任董事相關公告- 受理提名」之公告内容中,載明董事提名股東資格、提名受理期間、預計審查日期、提名股東應檢附資料為「股東戶名、戶號(或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及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額證明文件正本」等事項。上訴人應至遲於審查日109年5月12日前,提出其於系爭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過戶始日即109年4月26日之「持有股份數額證明文件正本」供伊董事會審查,惟上訴人未提出該證明文件,因此未將上訴人提名之張清惠等4人列入系爭股東會董事候選人名單,應屬合法,系爭選 舉董事決議內容及召集程序均未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3 、5項規定。另伊提供之109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其中附件一「108年度營業報告書」、附件二「108年度決算表冊報告(含個體資產負債表、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現金流量表、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現金流量表)」,均有註記「(未經會計師查核)」之文字。系爭虧損撥補案也有說明:「前項決算表冊爲自結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詳見附件一及附件二。」,在場股東均在知悉系爭虧損撥補案之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査核之前提下表決,是系爭虧損撥補決議內容及召集程序均無違反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第228條之1第5項規定等語,資為抗辯。並 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本院卷第237至239頁): ㈠、被上訴人於108至109年間為資本額超過3,000萬元之公開發行 股票公司(原審卷第203頁)。 ㈡、被上訴人於109年4月7日公告召開股東常會,載明:「開會日 期:109年6月24日。停止股票過戶起迄日期:109年4月26日至109年6月24日」、「㈣會議召集事由:2.承認事項:⑵本公 司108年度虧損撥補案。民國108年虧損撥補案(盈虧撥補情形請詳本公司重大訊息及股利分派情形,查詢網址https://mops.twse.com.tw/mops/web/t05st09_2)。尚未公告盈虧 撥補議案者,應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補行公告。....4.選舉事項:本公司全面改選董事專案」、「六、辦理過戶手續:辦理過戶日期時間:109年4月25日17時00分前(24小時制)」、「受理股東提案公告及作業流程: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以三百字為限。本公司擬訂於民國109年4月13日起至民國109年4月23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民國109年4月23日17時前送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利董事會回覆是否列為議案結果。」、「除有下列情事之一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二、提案股東於停止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受理獨立董事提名公告:本次獨立董事應選名額為3席,本公司擬訂於民國109年4月13日起至民國109年4月23日止受理提名獨立董事候選 人名單,詳細內容請參採候選人提名制選任董監事相關公告。」、「受理董事提名公告:本次董事應選名額為4席,本 公司擬訂於民國109年4月13日起至民國109年4月23日止受理提名董事候選人名單,詳細內容請參採候選人提名制選任董監事相關公告」(原審卷第49至50頁)。停止股票過戶期間為109年4月26日至109年6月26日,因109年4月26日為週日,此前最後一個交易日為109年4月24日(即週五)。 ㈢、被上訴人於109年4月10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載明:「採候選人提名制選任董監事相關公告-受理提名」、「依據 :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第216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109年3月25日董事會決議辦理」、「提名股東資格: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受理期間:民國109年4月13日至同年月23日止」、「召開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審查日期:預計於民國109年5月12日」、「其他有關作業流程之說明:凡有意提名之股東請於109年4月23日17時前寄(送)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利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提名股東之應檢附資料:1.提名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已 連續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任期達3屆,須檢附提名理由。2. 股東戶名、戶號(或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及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證明文件正本」、「是否列入候選人名單標準:依公司法、證交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或其他召集權人決定,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⑵提名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原審卷第53、293至297頁)。 ㈣、上訴人為被上訴人股東,於109年4月13日至同年4月26日期間 持有股數均為7,035,937股,占被上訴人已發行股份總數之9.4%。上訴人於109年4月23日,檢附上訴人之109年3月 18日 股東會出席通知書正本(其上載有股東戶號40575、持有股 數7,035,937股)、提名候選人送件單、提名人身分證影本 、候選人願意擔任獨立董事承諾書、被提名人聲明書、被提名人身分證影本、被提名人勞退金個人專戶資料、被提名人學歷證明等文件,向被上訴人提名張清惠等4人為董事候選 人,上開文件於同日到達被上訴人(原審卷第51頁、被上證1,本院卷第67至109頁)。 ㈤、被上訴人於109年5月8日召開董事會,以「提名股東未提供於 109年4月26日停止過戶日當日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額證明之文件正本」、「提案股東於停止過戶時,持股未達1%」為由, 決議伊所提名之張清惠等4人不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並於109年5月19日以函文通知上訴人(原審卷第55至57頁)。 ㈥、被上訴人於109年5月8日為「109年股東常會董事、獨立董事被提名人名單公告(本次新增董事會提名)」、「109年股 東常會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公告」(原審卷第293、301至302頁、第303至304頁);於109年6月20日公告109年 第六次董事會決議,含109年股東常會董事、獨立董事候選 人名單之公布(撤銷獨立董事鄭翔仁之提名資格)(原審卷第67、305至306頁)。 ㈦、系爭股東會於109年6月24日召開,上訴人提名之張清惠等4人 未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系爭選舉董事決議內容如附表編號1所示(原審卷第238至293頁、本院卷第141頁)。 ㈧、系爭股東會議事手冊載明:「貳、報告事項:第一案,案由:108年度營業狀況報告。說明:二、108年度營業狀況報告,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一(第10-11頁)」、「貳、報告事項 :第二案,案由:監察人審查108年度決算表冊報告。說明 :一、本公司108年度決算表冊已編製完竣,請參閱本手冊 附件二(第12-22頁)。二、截至109年5月20日監察人尚未 出具查核報告書,如有更新之後再現場補充資料」(本院卷第159頁)。系爭股東會議事手冊附件一「108年度營業狀況報告」、附件二「108年度決算表冊報告(含個體資產負債 表、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現金流量表、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現金流量表)」其上均載明「(未經會計師查核)」文字(本院卷第164至176頁)。系爭股東會議事錄載明:「貳、承認事項:第一案,案由:108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案,提請承認。說明:二、前 項決算表冊為自結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詳見附件一及附件二」。被上訴人以未經會計師查核、審閱、監察人查核之董事會自結報表(即108年度決算表冊報告)製作108年度虧損撥補表,提交系爭股東會承認,系爭虧損撥補決議內容如附表編號2所示(原審卷第234至235頁、本院卷第141頁、第160、162至163頁)。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公司法第 1 91條固有明定,惟其是否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情事,應自該決議之內容本身判斷之。又所謂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係指其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明文規定,或公序良俗等情形而言,例如違反公司法第232條之規定而決議分派股息 及紅利,或決議經營非法之業務。至於董事會造送股東會請求承認之表冊內容如有不實或其他情弊,乃係董事應否負民刑事責任問題,與股東會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形迥不相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3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 按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公司法第189條固定有明文。所謂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係指違 反法律或章程就股東會召集程序所為積極或消極之規範,例如股東會未經召集通知或公告而開會、漏未通知部分股東、召集通知或公告未遵守法定期間、依公司法應於股東會通知書或公告載明而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由,卻以臨時動議提出並為決議者等。 ㈡、系爭選舉董事決議內容及召集程序,是否違反公司法第192條 之1第3、5項規定? ⒈按「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於章程載明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10日;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 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前項提名股東應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⑴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⑵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 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⑶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⑷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為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 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30日內,不得為之。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至5項、第165條規定定有明文。 ⒉依上開三之㈡、㈢所示,被上訴人於109年4月7日、10日之公告 明載,系爭股東會於109年6月24日召開、具備提名董事之股東資格為109年4月26日股票停止過戶日時持股達1%之股東、 受理提名期間為109年4月13日起至同年月23日止、董事會審查日期為109年5月12日,提名股東應檢附「股東戶名、戶號(或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及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額證明文件正本」等資料,如提名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1% ,董事會將決議不列入該股東提名之董事候選人名單等事項,合於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至3項之規定。則上訴人提名董事候選人,應至遲於109年5月2日董事會審查前,提出足資 證明其於109年4月26日持股達1%之文件。 ⒊依上開三之㈣所示,上訴人於109年4月26日固持有被上訴人7, 035,937股份,占已發行股份總數9.4%,而具備提名董事之資格。惟上訴人於109年4月23日向被上訴人提名張清惠等4 人為董事候選人時,檢附之「上訴人之109年3月18日股東會出席通知書正本」,僅能證明上訴人於109年3月18日前之持股狀態,無法證明其具備提名109年6月24日董事候選人之資格,上訴人提名所檢附資料自有欠缺,上訴人截至109年5月8日董事會審查日仍未補正,從而,被上訴人董事會於109年5月8日以「提名股東未提供於109年4月26日停止過戶日當日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額證明之文件正本」、「提案股東於停止過戶時,持股未達1%」為由,決議不將上訴人提名之張清惠 等4人列入系爭股東會之董事候選人(上開三之㈤、㈦),應 屬合法。至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董事會審查前,未通知伊補正證明文件,上開決議顯然違法云云,然揆諸前開四.㈡ 之⒈之規定,法令未規範公司董事會於審查提名前,應先通知提名股東補正缺漏文件,難認被上訴人負有通知補正之義務,是上訴人前開主張,洵非可採。 ⒋綜上,被上訴人董事會決議不將上訴人提名之張清惠等4人列 入系爭股東會之董事候選人名單並無不合,則系爭股東會作成系爭選舉董事決議,其決議內容及召集程序,均無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3、5項規定,上訴人先位依公司法第191 條規定,請求確認系爭選舉董事決議無效,備位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訴請撤銷系爭選舉董事決議,均屬無據。 ㈢、系爭虧損撥補決議內容及召集程序,是否違反公司法第228條 第1項、第228條之1第5項規定? ⒈按「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⑴、營業報告書。⑵、財務報表。 ⑶、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公司依第2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 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第240條規定辦理;發放現金者, 應經董事會決議。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4項規定分派 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第228條之1、第2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股份有 限公司之董事會固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編造虧損撥補議案,交監察人查核後,以決議提請股東會承認。⒉經查,系爭虧損撥補案之案由雖為「本公司108年虧損補撥案 ,提請承認」,然依上開三之㈧所示,被上訴人董事會於系爭股東會召開時,已清楚說明董事會提請承認之「108年度 營業狀況報告書」、「108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書」均為未經 會計師簽證、監察人查核之自結報表,再依此等自結報表製作「108年度虧損撥補表」後,始將「108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書」、「108年度虧損撥補表」提交系爭股東會承認,經股 東會就系爭虧損撥補案決議如附表編號2所示。且觀諸附表 編號2之決議內容,及第二項所指附件五內容為:「期初待 彌補虧損(517,710,575)、其他綜合損益3,155,570、本期淨損(6,040,917)、期末待彌補虧損(520,595,922);單位:新臺幣元」(原審卷第234至235頁、第261頁),可知 系爭虧損撥補決議僅是就董事會自行結算如附件五之表冊,予以承認,未涉及虧損撥補事項,自非屬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28條之1第5項之虧損撥補議案,應無踐行各該規定所示表冊之編造程序問題。此由經濟部108年1月22日經商字第10802400630號函釋:「..二、公司應依第228條之1 第1項規定於章程訂明「擇一」訂明採「每季」或「每半會 計年度」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且章程修正後,即可分派前一季或前半會計年度之盈餘,毋庸等到下個會計年度適用。三、又實際執行時,如未按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者,尚無須踐行編造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以及交監察人查核後再提董事會決議之程序。惟公司決定不分派盈餘或不撥補虧損,仍須經董事會為不分派或不撥補之決議。」,即可窺見。是上訴人主張系爭虧損補撥決議內容,或召集程序違反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及第228條之1第5項規定云云,委無可採。準 此,上訴人先位依公司法第191條規定,請求確認系爭虧損 撥補決議無效,備位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訴請撤銷系爭 虧損撥補決議,均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先位依公司法第191條規定,請求確認系 爭選舉董事決議及系爭虧損撥補決議均無效,備位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選舉董事決議及系爭虧損撥補決 議,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洪秋帆 附表: 編號 決議議案 說明 表決結果 1 系爭選舉董事案 一、被上訴人本屆董事、監察人任期於109年6月21日屆滿,擬於109年股東會進行全面改選。 二、被上訴人擬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依法不再設置監察人,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被上訴人於公司章程修訂後,將改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代替監察人職責。 三、本次選任董事七人(含獨立董事三人),任期三年,自109年6月24日起至112年6月2 3日止,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四、依被上訴人章程規定,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被上訴人業經109年第四次董事會中對董事候選人之資格予以審查,並通過提名之董事候選人名單及相關資料,詳見附件十三。 改選董事7席,含獨立董事3席,新任董事如下:福融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康榮寶)、福融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錢震亞)、陽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文郎)、陽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尤莉)。新任之獨立董事:葉文昌、江藍龍、楊炎杰。 2 系爭虧損撥補案 一、被上訴人108年度損益業已編製完竣,本期稅後淨損新臺幣6,189仟元,期末待彌補虧損新臺幣520,596仟元。 二、被上訴人108年度虧損撥補表,詳見附件五。 照原案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