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劉芳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劉芳妤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臉書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7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何君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