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社區規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莊志勳、愛因斯坦國際科技經貿中心管理委員會、張清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莊志勳 被 上訴人 愛因斯坦國際科技經貿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清沛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 代理人 呂雅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社區規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經最高法院第1次發回更審,上訴人並於更審程 序另為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更審程序追加之訴駁回。 更審程序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在第二審為訴之追加,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之情形外,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 ㈠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為被告,在原審訴請:⑴愛因斯坦國際科技 經貿中心於民國104年5月16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關於「肆、提案討論─提案四:大樓規約第16條第6項修訂案─大樓住戶 規約第16條第6項後段修訂後:…21樓及22樓所增建之夾層專 用部分,於恢復原狀前應由21樓區分所有權人自100年7月1 日起,依其實際樓地板面積加公設比36%(實際樓地板面積 1.36)繳交,以每坪每月90元計算之管理費」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應予撤銷。⑵被上訴人應將溢收管理費自收款日起加計年息5%給付予上訴人。 ㈡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並於本院前審108年4月12日準備程序追加聲明:「確認系爭決議不存在」(見本院卷前審卷㈢第121頁),嗣更正法 律上陳述為:「先位聲明:確認系爭決議不成立」(見本院卷㈡第300、303、308頁筆錄)。前開上訴與追加部分,業經 本院於111年4月12日判決。 ㈢上訴人於更審程序之110年10月26日陳報狀、111年3月23日 辯論狀,另為追加聲明:(見本院卷㈠第393頁、卷㈡249-253、303頁) ⒈確認系爭決議無效。 ⒉⑴確認被上訴人於110年9月26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捌、提案討論」、「提案四:大樓規約第十六條第六項:專有部份及約定專用部份,如有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有違規使用情形,其收費辦法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提案五:21樓及22樓所增建之夾層,房屋恢復原狀前,應由21樓區分所有權人自100年7月1日起,依照103年9月25日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愛因斯坦國際科技經貿中心管理委員會間協議書之「實際樓板面積1.36」,以每坪每月90元計算標準繳納管理費」之決議不成立。 ⑵第一備位:確認上開決議無效。 ⑶第二備位:上開決議應予撤銷。 ⒊⑴確認97年1月19日E&D第一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及愛因斯坦國際科技經貿中心第一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皆不存在,其豐邑『E&D』特區,依商務與住宅之別 ,各自成立愛因斯坦社區及達文西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不成立。 ⑵備位聲明:確認上開決議無效。 ⒋⑴確認97年3月12日愛因斯坦國際科技經貿中心第一屆第 二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不存在,其豐邑『E&D』特區,依 商務與住宅之別,各自成立愛因斯坦社區及達文西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不成立。 ⑵備位聲明:確認上開決議無效。 ㈣上訴人主張追加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3、4、6款要件 (見本院卷㈡第302、253-257頁);被上訴人則反對前開追加,認為追加不符規定(見本院卷㈠第402、卷㈡第313-314頁 )。本院審酌上訴人於103年8月15日起訴(見原審卷第1頁 起訴狀),曾在本院前審108年4月12日準備程序追加聲明(見本院卷前審卷㈢第121頁),當時早已知悉追加聲明第⒈、⒊ 、⒋項之爭議事實,卻未就此為追加,應認無須藉由本件訴訟程序處理相關糾葛。則其於更審程序始為前開追加,不僅欠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至6款要件,且對於被上訴人防禦權造成不利影響,更導致訴訟延滯。其次,追加聲明第⒉項係針對110年9月26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為主張,顯與起訴事實有別,復影響被上訴人防禦權,且造成訴訟延滯。依前開說明,不應准上訴人於更審程序所為追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