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姚祖驤、許東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92號 上 訴 人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被 上訴 人 許東茂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