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再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字第51號 再 審原 告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應受送達處所:北投尊賢○○○0○○○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6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第二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其上訴逾期,而以另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裁定駁回其上訴者,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時,其再審不變期間應自裁定確定翌日起算(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149號判例 意旨參照)。查再審原告前因與再審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62號第二審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認其上訴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而於民國110年5月27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344號裁定( 下稱三審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並於110年6月17日送達再審原告等情,有歷審裁判書、送達證書可參(本院卷第19-30、37頁),故本件再審之不變期間應自110年6月18日起算30日,至同年7月19日屆滿(末日7月17日為星期六,以休息 日次日即7月19日代之),惟再審原告遲至同年11月8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同卷第1頁),顯逾30日之不變期間。 二、再審原告雖稱其於110年10月14日突獲啟示發現釋字第577、656號解釋,而知悉再審之理由云云。然查,其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係以:原確定判決命其於媒體刊登道歉啟事,違反憲法第11、22、23條關於言論及其他自由及權利之保障及比例原則,亦違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7、656號解釋所闡釋不表意自由、人性尊嚴及良心自由之意旨,而違背法令,依釋字第188、209號解釋意旨,得據為再審事由,其於110年10月14日另案開庭時突獲啟示,經查詢始知悉大法官會議曾作成上開解釋,再審不變期間應自其知悉時起算等語。依其所述,固得認其係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惟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顯然違背法規或現尚有效之解釋、判例而言。故當事人自收受判決正本之送達時,對於判決有無適用法規顯然錯誤之情形,即可知悉,至當事人本人對於法規之瞭解程度如何,並不影響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30日不變期間之起算,要無同法條第2項後段規定知悉在後之適用(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23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憲法第11、22、23條於36年憲法制定時即已存在,而釋字第577、656號解釋分別於93年5月7日、98年4月3日作成,再審原告於110年6月17日收受三審裁定時,即可知悉原確定判決有其所指適用法規顯然錯誤之情形,不因其不知有上開規定、解釋存在,而影響30日不變期間之起算。另按釋字第209號解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本院解釋認為違背法令本旨時,當事人如據以為民事訴訟再審之理由者,其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參照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3項但書規定,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係指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為違背法令本旨後,其當事人據以對該確定終局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時,關於法定不變期間之起算,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而言。倘非該確定終局裁判之當事人,即無援引宣示該確定裁判為違背法令本旨之大法官會議解釋,對於自身所受另件確定終局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而就法定不變期間之起算,逕予適用第209號解釋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327號裁定意旨參照),至釋字第188號解釋亦與第209號解釋之意旨相同。準此,再審原告既非釋字第577、656號解釋之當事人,自無逕予據為本件再審之理由。從而,再審原告以其於110年10月14日後始知悉原確定判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再審期間應自其知悉時起算云云,自無可取。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