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再抗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星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黃坤鍵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抗字第8號 聲 請 人 星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鍵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詹長壽間停止執行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7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 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5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73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 ,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華奕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