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義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105號 再 審原告 陳義明 訴訟代理人 江羚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眾用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就民國110年9月28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147號確定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0,048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6,350元,因未據再審原告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 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 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