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三西和實業有限公司、洪禎信、神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甄國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21號 再審原 告 三西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禎信 訴訟代理人 唐德華律師 再審被 告 神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9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