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41號 上訴人 即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吳志忠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周嘉良即嘉良工程行 被 上訴 人 陳進裕即良裕工程行 睿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青朋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 蘇靖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23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