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朱綵瑩、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李清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94號 上 訴 人 朱綵瑩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樓訴訟代 理人 謝宜庭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業珩律師 被 上訴人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松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8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 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林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