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97號 反 訴原 告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吳正發 訴訟代理人 王健發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麥家雯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本院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繳納反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理 由 一、按除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外,提起反訴應依關於民事訴訟費用之徵收及計算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條第1項規定自明。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因訴訟程序進行至何程度而有差異,倘欠缺此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 二、查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起反訴,依其民事答辯狀暨反訴起訴狀所載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9,411元(見本院卷第23頁),應徵反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被上訴 人繳納。茲命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被上訴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反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