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汪啓平、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林伯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51號 上 訴 人 汪啓平 訴訟代理人 謝嘉嫻 被 上訴 人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徐良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 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說明 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他造: 上訴人應到之上班時間為何?上訴人對加班之時數,係以每0.5 小時為計算單位,有無爭執? 兩造約定書第4條約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及 4週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68小時(見原審卷四第148頁),則以 此計算兩造約定之正常工時,是否約為每月182.83小時〔計算式:(168×13+10)÷12=182.83〕? 如兩造約定之正常工時為每月182.83小時,請以桃園市政府109 年11月9日府勞檢字第1090267196號函中,有關延長工時及工 資計算方式(見原審卷四第214-215頁),計算上訴人之延長 工時及其加班費若干?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