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潘進和、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伍安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96號 上 訴 人 潘進和 訴訟代理人 王皓正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安得(Andreas Wuest) 訴訟代理人 趙均豪律師 牛豫燕律師 複 代理人 朱仙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趙鈞豪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趙均豪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