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更一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招賢、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洪裕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更一字第21號 上 訴 人 陳招賢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裕鈞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張仁興律師 許弘奇律師 陳和貴律師 蘇芳儀律師 劉冠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8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另請兩造就「中國大 陸長期派遣辦法」第8條所載海外津貼中之「超時補助」是否應 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乙節,具狀表示意見,書狀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