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A01、B01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A01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B01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跑山獸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羅勃依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