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建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煌銘、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朱威西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用等事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朱威西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之法 定代理人,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本院110年度建上字第5號判決 送達前之同年12月1日由阮嘉湘變更為朱威西,有台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110年11月29日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處長任 免函可稽。朱威西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