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效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林效先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0年度上字第435號),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47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向本院聲 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其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許法律扶助,有法扶法律扶助申請書、法扶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法扶專用委任狀為憑(見本院卷第19至29頁)。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秦湘羽